【人大课堂】易混淆的人大常用语之职务用语有哪些?
依据《代表法》第2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职务。
人民代表: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泛指拥护宪法的各阶级、各阶层和各人民群众团体、组织。凡是能代表一方面的人民群众的,都可以称为“人民代表”,而不需要按国家法律程序产生,也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代表:在特定语言环境下可以指“人大代表”,也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人大代表的习惯性称呼。
其实,“代表”的涵义比 “人大代表”、“人民代表”都要广泛,可以是党代表、工会代表、妇女代表、部门代表等等。因此,不能把“人大代表”简单地直接称为“人民代表”或“代表”。
误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称为“常委会委员”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领导”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6条、4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而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不是从委员中产生的,说明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不都是委员。
常委会委员:只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一部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习惯把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称之“常委”,这是因为他们都是常务委员会委员。
另外,人民代表大会通常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时间较短。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不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只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设领导人员。
所谓“人大领导”的称呼是错误的,正确的称呼是“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不能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称为“常委会委员”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领导”。
误把“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或“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人大专门委员会(专委会)负责人”称为“人大主任、副主任”
《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组织法》第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委员长主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
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称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不能称为“人大主任、副主任”。
《地方组织法》第18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地方组织法》第33条、3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因此,“人大专门委员会(专委会)负责人”不能称为“人大主任、副主任”,应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